保罗的恩典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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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自宗教改革以来,人们对保罗的认识受到马丁路德的影响,总是以改革宗反“善功”的眼光来看保罗的思想。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犹太教也被看成冷酷的、以义行、功德称义的律法主义。近三十年来,随着新约学者的探究,人们发现,保罗的思想并非像路德宗所说的那样一种反“善功论”,而是反对“约法论”意义上、犹太人藉以作为上帝约的子民的标志——关于割礼、饮食律法和安息日的律法。本文尝试通过背景的介绍、上帝在基督里的恩典以及人对上帝的恩典回应这三个方面来谈谈保罗的恩典观。

、恩典观的背景:

自五旬节圣灵降临后,彼得讲道一天有三千、五千人信主。这些信主的人中,大多是犹太本地的人,但也有一些侨居本地说希腊话的犹太人。这些人信主之后,他们常在圣殿和信徒的家中聚会,(徒2:46)这是他们当时聚会的两个地方。他们的聚会应该说是一种新关系中的结合,但这两种说不同方言的犹太人很快就产生矛盾。“那时,门徒增多,有说希利尼话的犹太人向希伯来人发怨言,因为在天天的供给上忽略了他们的寡妇。”(徒6:1)表面上看,他们好像是为了吃不到饭而起了争端,但若从后来司提反被害的理由(“这个人说话,不住的糟践圣所和律法。”我们曾听见他说:“这拿撒勒人耶稣要毁坏此地,也要改变摩西所交给我们的规条。”(徒6:13-14)看来,恐怕这其中是另有原因。

按照一些新约学者的看法,初期教会中,以十二使徒为首的当地基督徒仍然热心于圣殿的敬拜和律法的遵守,而以七位执事为首的犹太侨民基督徒则相反,所以最初代教会选择聚会地点时,犹太侨民基督徒因不喜欢圣殿,所以选择在信徒的家庭,而当地犹太基督徒则偏爱继续在圣殿敬拜。[1]对这些当地犹太基督徒来说,“信耶稣”和他原来的传统习惯并无任何冲突,信耶稣后,他仍然是一个犹太人,一切的律法、礼仪都没有改变。他们只是接受耶稣为弥赛亚,同时也把自己看成是犹太教中的一个小教派而已。[2]因此,在他们信主之后,他们仍热衷于旧约律法。

但那些犹太侨民却不是这样,他们因为长久以来的战乱,很多人都自愿或被迫移民他乡,成为犹太侨民。这些侨居外邦的犹太人因为没有圣殿可以献祭,所以他们的信仰以会堂为中心,比较偏重于读经、祷告等心灵的敬拜。在犹太人的重要节期中,他们不远千里从外邦回到耶路撒冷,所看到的却是当地犹太人把圣殿当作贼窝(可11:15-17)于是他们在失望之余,回到会堂用希腊话聚会,对于圣殿的献祭和相关的律法也不再热心。[3]本来,当地的犹太人对他们已有成见,日子一久,他们中间也就自然分成了“侨民基督徒”和“当地基督徒”。在司提反的事件后,“耶路撒冷的教会大遭逼 -/迫,除了使徒以外,门徒都分散在犹太和撒玛利亚各处。”(徒8:1)这些“分散在犹太和撒玛利亚各处”的基督徒“往各处去传道”。(徒8:4)“内中有居比路和古利奈人,他们到了安提阿也向希利尼人传讲主耶稣。”(徒11:20)随着外邦人信主,新的问题也就出现了,这些外邦人如何才能够成为基督徒呢?当地犹太人的意见是:他们必须先受割礼成为犹太人,然后才能成为基督徒。但侨民基督徒看法就不大一样。因为他们没有圣殿的传统,本来就比较重视属灵的敬拜,所以主张只要真心敬拜上帝,认为外邦人不必经由割礼就可以成为上帝的子民[4]。

传统上,我们对保罗的认识,都是基于马丁路德的解释,以为保罗是一个彻底的反犹太行为主义者。[5]但近年来,特别是自1977年桑特的《保罗和巴勒斯丁犹太教》一书出版后,他为我们重塑了保罗时代巴勒斯丁的犹太教,为我们理清对第一世纪犹太教的许多误解。也就是说,保罗从其而出而又与其争辩的犹太教,并不是一种冷酷算计、强调以义行功德称义的律法主义。[6]因为对犹太人来说,他们的宗教与国家是神恩典的赐给,而人的顺服只是对上帝恩典的回应。[7]上帝透过拣选和救赎把他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然后在西乃山下和他们立约。这种约的立定,不是因为以色列人的行为,乃是出于神的主动恩典。在十诫之前上帝是先谈恩典,然后才有约的要求[8](参出20:1-2)。因此,约的立定是出于神的恩典。桑德以“约法论”来描述犹太教的基本神学架构:约法是指一个人在上帝计划中的位置,乃建立在约的基础上;约要求人有适切的回应,就是人对约的命令的顺从,…这样的顺从维持人在约中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获取上帝的恩典…义(righteousness)在犹太教中意谓着维持在被拣选团体中的身份。[9]因此对犹太人来说,他们遵守律法并不是赚取神的义,而是“维持在被拣选团体中的身份”正因为这个缘故,当早期基督徒信主之后,他们仍强调割礼、饮食律法和安息日,因为这是他们国族的标志。他们同时要求外邦基督徒要行割礼,这也就意味着要先成为犹太人,回到西乃之约中,他们才能成为基督徒。

两种问题的激化体现在徒15章和加2章中。“有几个人从犹太下来矶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责之处,我就当面抵挡他。从雅各那里来的人未到以先,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饭;及至他们来到,他因怕奉割礼的人,就退去与外邦人隔开了。”(加2:11-12)在这种形势下,耶路撒冷大会召开了。保罗偕同提多、巴拿巴等代表外邦教会上耶路撒冷参加会议,这次大会的结果是:外邦人不必先受割礼然后成为基督徒,而是因信耶稣即可获得神的恩典。尽管大会作了如此决定,但那些热衷于旧约律法的基督徒并没有就此罢休,在以后的加拉太教会和罗马的教会中,这些问题仍频繁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保罗在传道中特别强调了上帝在基督里做成的恩典。

  二、上帝在基督里的恩典

作为法利赛人的保罗,他没有忘记上帝对他们列祖的应许,他也没有忽略犹太人对上帝恩典之约的理解。但他指出,上帝在旧约中的应许最终是在耶稣基督身上得以实现。因此,上帝的恩典是透过耶稣基督临到人。那么,在耶稣基督里,上帝成就了怎样的作为,这种恩典在人身上发生了怎样的功效。保罗在他的书信中,详细的讨论了这一点。在保罗的恩典观里,有几个词经常是和恩典一起出现:如拣选、福音、称义等[10]。

对犹太人来说,上帝的拣选是透过亚伯拉罕临到他们的民族,因此,上帝是犹太人的上帝,但对保罗来说,上帝的拣选是透过亚伯拉罕,但上帝最终的心意是:“万国要因你和你的后裔得福”,上帝的这个计划最终是在耶稣身上得以实现。为什么上帝的恩典是透过耶稣基督的福音而不是透过西乃之约做成的呢?保罗的回答是:“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保罗在罗1:18-3:20节这一段详细地讨论了外邦人和犹太人的罪,最后结论是:不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他们都在神的审判之下,是被定罪的。而耶稣基督的救恩是“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因此,“通过耶稣”和“在耶稣基督里”[11]上帝的恩典临到信的人。

保罗说:“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2:16)在耶稣基督里,他为我们做成了什么,使我们可以因信他得称为义呢?保罗说“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虞格仁将“挽回祭”译为“施恩座”,指约柜上二基路伯中间的“施恩座”。(出25:18)他的解释是:当保罗说神设立基督作我们的施恩座时,他心中是想到历史上某一个特定时候。不是指基督道成肉身之时,而是指他受死之时。那钉十字架而又复活的基督才是我们的救赎主与复合者。[12]因此,人与上帝和好,是出于上帝主动的施恩。

除了用“挽回祭”,保罗还谈到基督对人类的救赎。“救赎”,一词源出于市场的商业用词。旧约用它来描述买来为要释放的奴隶,这人便算是“得赎”[13](利25:47-48)当保罗使用“救赎”一词时,他想到了在出埃及记,上帝如何将以色列人从埃及为奴之地救赎出来。在新约中,上帝是通过耶稣钉十字架,把他的百姓从罪恶中救出来,使人脱离罪的权势,从此得以自由不再受罪的辖制。当然,保罗也谈到上帝在基督里的救赎工作最终成就在万物得赎的那日。[14]到那日,上帝的子民得到最终救赎,(弗1:14)万物也将脱离它们的叹息,得享上帝儿女自由的荣耀(罗8:23)

基督救赎带来的直接果效就是使人得与神和好。保罗说:“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罗3:21-22)在犹太人的观念里,“义”是一种“关系”,它不是指一个人道德品格,乃是指关系意义上的忠诚信实。[15]因此当保罗说“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时,他并不是指一个人在神面前有多少“义行”,而是指神已经与人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不是以神的愤怒为其特征,乃是以神的义为其特征。[16]在这种关系中,神称人为义。在保罗的书信中,“称义”是一个法庭用词,定罪是其反义词。两者都是法官的宣判。[17]当保罗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他想要表达的乃是,神在耶稣基督里,宣判人为无罪,因为当我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弗2:1)上帝在耶稣基督里,宣赦我们为无罪,使我们可以与他重新和好。

在保罗的思想中,恩典始终是上帝最主要的作为,在耶稣基督里,他为我们成就了拣选、救赎、称义、和好的工作。在上帝的恩典中,他排除了人“立功之法”的可能性。那犹太人想藉以“立功之法”是指什么呢?从《罗马书》第四章看来,保罗要指的显然是作为犹太国族标志的割礼。对犹太人来说,他们以为,只要忠于西乃之约,他们就在恩典里。但保罗以亚伯拉罕为例,说明亚伯拉罕称义并不是因为他受割礼,乃是因为信,“这就算为他的义”。。因此保罗所拒绝的“立功之法”并非像马丁路德所理解的天主教式的“善功论”,而是桑德所提出“约法论”意义上、犹太人藉以作为上帝约的子民的标志——关于割礼、饮食律法和安息日的律法。[18]上帝的恩典是透过耶稣基督临到人,不必先接受割礼而后才成为基督徒。

传统上,常有人认为保罗是反对律法,事实上,保罗在他的教导中,对于道德层面的律法,他从来没有给予否定。在《罗马书》中他教导说:“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10:4)“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8)这些经文在原文中是以并列形式出现,表达了保罗对此问题看法的一致性。[19]在《加拉太书》中保罗谈到:“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5:14)可见,保罗所反对的是以特殊的律法作为国族认同的标志,而不是泛指一切律法,更不是指一般的好行为。

  三、人对恩典的回应

对于上帝所赐予的恩典,人应当怎样回应。保罗的答案是:人应当以信心来回应。“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我们又借着他,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罗5:1-2)在保罗的书信中,信心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一连串的“行动”。[20]保罗说:“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罗1:16-17)信心是人对上帝恩典的一种回应。当然,这种信心不是一种“功德”,乃是神在基督里所作成的。(弗2:8)

信心是什么?首先信心是一种正确的认知与认信。保罗说:“弟兄们,我心里所愿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我可以证明他们向神有热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识。(罗10:1-2)什么是真知识呢?保罗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10:4)上帝在耶稣基督里为人预备了救恩,人只要“心里相信,口里承认,求告主名,就必得救”。以色列人没有得救,是因为他不接受上帝为他所预备的救恩,他们“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罗10:3)由于没有正确的认知与认信,以色列人就跌在这救人的磐石上。(参罗9:32)。

当然,信心不仅只是一种认知与认信,信心更是一种深层次的委身。耶稣说:“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已,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可8:34)这种委身是通过基督徒的行事为人体现出来的。汪维藩教授说:“如果对上帝、对基督的‘信’仅停留于承认其客观存在,它必然是一种与‘行’(行为、行动)脱节的‘死的信心’(雅2:17),并导致‘因信废行’之类的谬误。但‘因信称义’的‘信’,‘义人必得生’的‘信’,保罗明确指出它是一种‘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是一种使人‘作新造的人’的信心。”[21]因此,真实的信心必然是在生活上对基督的吩咐作出生命的回应。

信心的回应与基督徒的成圣观也是紧密相连。保罗在《罗马书》第六章中有较为详细的论述。这里保罗主要的不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谈基督徒的成圣观,而是从神学的角度来谈论。[22]“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象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罗6:9-13)在《罗马书》十二章中保罗继续说:“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罗12:1)这并不是说,基督徒献身作传道的工作才是“活祭”的侍奉,而是说,每个基督徒在生活上对基督的生命见证就是一种“活祭”的侍奉,这也就是恩典和成圣的关系。

结论:

综上所述,保罗的恩典观既不同于马丁路德的反“善功论”,也不是一种“因信废行论”,他所强调的是上帝透过耶稣基督赐给人的恩典,而不是透过饮食律法、割礼、安息日等犹太人藉以作为上帝约的子民的标志得到救恩。对于上帝的恩典,人应当以信心来回应,真实信心既是一种认知与认信,更是一种深层的委身,为了主的缘故肯将生命摆上,一生为荣耀主而活。

[1]董俊兰,保罗书信中的“因信称义”,载《神学与教会》第二十四卷第二期,(台南:台南神学院出版社1999,6)页354

[2]事实上,在保罗的书信中,他也从来没用过基督教一词来称呼信耶稣的人。当后来被 b u押到达罗马后,有犹太人的首领来见他,他们说:“……但我们愿意听你的意见如何;因为这教门,我们晓得是到处被毁谤的。”“这教门”在英文中被译为sect(NIV)指的是教派。也就是说,在当时犹太人和基督徒的眼中,他们只是犹太教中的一个教派而已。参徒28:22

[3]董俊兰,保罗书信中的“因信称义”,载《神学与教会》第二十四卷第二期,(台南:台南神学院出版社1999,6)页354

[4]同上356

[5]当时的马丁路德从自己深刻的信仰体验和对天主教善功论的批驳角度来理解保罗的思想,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6]彭珮珮,JanesDunn对保罗因信称义的看法,载《神学与教会》第二十八卷第二期,(台南:台南神学院出版社,2003,6)页312

[7]同上312-313

[8]StephenWesterholm,>,(PrintedinUnitiedStatesofAmerica,LibraryofCongressCataloging-in-PublicationData2003)页347

[9]彭珮珮,JanesDunn对保罗因信称义的看法,载《神学与教会》第二十八卷第二期,(台南:台南神学院出版社,2003,6)页313

[10]杨庆球主编,《证主圣经神学词典》,(香港:福音证主协会,2001)页692

[11]PeterStuhlmacher,RevisitingPaul`sDoctrineofJustification:aChallengetotheNewPerspective,2001页59-60

[12]虞格仁,《罗马书注释》,(香港:道聲出版社,1983)页139

[13]同上,页142-143

[14]Schreiner,ThomasR.>(Includesbibliographicalreference,2001)页232

[15]赖德,《新约神学》(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74)页521

[16]虞格仁,《罗马书注释》,(香港:道聲出版社,1983)页128

[17]约翰斯托得《罗马书》(上海:中国基督教两会发行组,2002)页139

[18]彭珮珮JanesDunn对保罗因信称义的看法载《神学与教会》第二十八卷第二期,(台南:台南神学院出版社,2003,6)页316

[19]杨克勤:《保罗书信合参》(香港:国际圣经协会1997)页24

[20]董俊兰,保罗书信中的“因信称义”,载《神学与教会》第二十四卷第二期,(台南:台南神学院出版社1999,6)页358-359

[21]汪维藩,按语义释经学方法理解“惟义人因信得生”,载《金陵神学志》总第48期(南京:《金陵神学志》编辑室2001,9)页35

[22]PeterStuhlmacher,RevisitingPaul`sDoctrineofJustification:aChallengetotheNewPerspective,2001页67

本文曾刊载于《金陵神学志》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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