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美的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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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山羊和公牛的血,并母牛犊的灰,洒在不洁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圣,身体洁净,何况基督藉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祂的血岂不更能洗净你们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们的死行,使你们事奉那永生神吗?为此,祂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应许永远的产业。凡有遗命必须等到留遗命(“遗命”原文与“约”字同)的人死了;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若留遗命的尚在,那遗命还有用处吗?所以,前约也不是不用血立的;因为摩西当日照着律法将各样诫命传给众百姓,就拿朱红色绒和牛膝草,把牛犊、山羊的血和水洒在书上,又洒在众百姓身上,说:“这血就是神与你们立约的凭据。”他又照样把血洒在帐幕和各样器皿上。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

照着天上样式作的物件必须用这些祭物去洁净;但那天上的本物自然当用更美的祭物去洁净。因为基督并不是进了人手所造的圣所(这不过是真圣所的影像),乃是进了天堂,如今为我们显在神面前;也不是多次将自己献上,像那大祭司每年带着牛羊的血(“牛羊的血”原文作“不是自己的血”)进入圣所,如果这样,祂从创世以来,就必多次受苦了。但如今在这末世显现一次,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像这样,基督既然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将来要向那等候祂的人第二次显现,并与罪无关,乃是为拯救他们。”              ——来9:13-28

在会幕中献祭是敬拜神的一部分,因此作者的思路从“更大的帐幕”转到“更美的祭物”并不令人意外。这两个主题间的转移似乎与第12节经文中“自己的血”有关,但由于那一节主要是和“山羊和牛犊的血”作对比,所以我们不打算破坏这样的平衡架构,而会从第13节开始进行这一段的研读。

本段的研读目标是将焦点集中在基督所献之祭的独特性。作者对此提出了三个层面,分别是:基督之死所具备的更大功效(来9:13-14)、它的绝对必要性(来9:15-23)和它无可重复的终极性(来9:24-28)。以下将依照这样的大纲进行讨论,但首先我们必须思索“血”这个词的意义为何,它是每一个层面的基础。

这是个隐喻性的用词,所以着眼点并不在它本身的意思,而在于它所象征的是什么。这项看法可从以下线索得到印证:作者在本段中还另用了两个字做为“血”的同义词,也就是第15节的“死”以及第26节的“祭”。“血”的意思是“受死为祭”,亦即“按照神的规定终结生命,以作为犯罪的惩罚”。旧约在这方面最关键的经文就是利未记十七章11节:“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

这节经文有三个互补的含义。第一,若没有流血,祭物就仍是活着的;第二,血洒在坛上,表示生命因死亡而终结,且被献给神,但这血是神所“赐”的,好用来“赎罪”。第三,“为……生命”的较佳翻译是“代替生命”,也就是指代替敬拜者的生命,这敬拜者因着自己的罪而必须承受神的忿怒。因此,“血”这个词就是简略地表达透过“代替”来赎罪。意思是透过死刑而把一个生命献给神,藉此来拯救人脱离罪的咒诅且得到神的接纳。我们现在要来探讨先前提到的三个层面。

一、有更大的功效(来9:13-14)

“若……何况”:这里再次运用了“由小至大”的论证。作者喜欢使用此法,是因为它同时强调了确定性与强度(参来2:2-3,3:3,10:28-29,12:25),而用在这里的目的,是为了彰显基督之血的功效不仅比牛羊之血大得多,就确定性而言也丝毫不逊于前者。

经上说每次的祭都有一定程度的果效,这突显出一项重要真理凡是神所指定的祭物,没有一项是全然无效的。任何祭物之死都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此作用仅限于律法所指定及适用的范围之内,一分不多、一分不少。牛羊之血有能力、也确实发挥了在身体与社会层面洁净的功效,但另一个祭的血却能洁净内在(良心)并使人成为永生神的仆人。怎么会这样呢?那是因为另一个祭物是基督之死,祂“藉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这段美妙的文字指向了极深刻、关键性的道理。

在我们检视这句话之前,我们要注意第13节归纳了整个旧约圣经的献祭仪式。它牵涉到赎罪日以及其他要献上一头公牛或一只山羊的场合(参利16章,1-7章);也牵涉到献母牛犊为祭(参民19章),这祭是个洁净仪式,让那些因为身体不洁,而被隔离在营外的以色列人得到洁净。因此,旧约仪式蕴含着两个功效,一个是洁净身体的污秽,一个是恢复群体的团契关系。

当我们把这些功效和“基督之死”的功效放在一起时,会突显出这两种祭物之间有本质上的不同,以及会指出基督的死比其他所有祭物“更美”(参来9:23)。我们现在要来看看基督那无与伦比的献祭,并检视我们刚从第14节所引用的话语。我们接下来要分别讨论以下几个要素:

(―)“基督的血”

这个词暗示了人与牲畜的差别,而且它还特别指出这个人是“弥赛亚”、神的受膏者。“基督”并非姓氏,而是正式的头衔,所以祂的死在神的救赎旨意中必定占有中心地位。

(二)“藉着永远的灵”

这个片语出现在第14节这个关键子句的前头,它与之后的所有部分都有关联。以下我们将逐一谈到它与各部分的关系,最后再针对此片语提出我们所认同的特定诠释。

(三)“藉着永远的灵,将……献给神”

这里描述的是一件行动。我们常常忘记基督在各各他山上是积极主动的。虽然祂在世人、魔鬼与上帝的手中受苦,温顺地毫不反抗,但祂并非像牛羊那样毫无作为。这句经文就形容祂当时采取了什么行动、在十字架上做了什么。祂在向神献祭(参来5:1-3),所以说祂不是只有在天上执行祭司职分而已。各各他并非只是刑场,而是祭坛,因为基督在那里进行祭司的工作。旧的祭司只是象征性地向主献祭,并且洒血在祭坛上,基督则是真正把祭献给神。祂献祭的对象不是撒但而是上帝,而“藉着永远的灵”透露了这是如何成就的。

(四)“藉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

大祭司若没有对神履行责任就不得为祭司,同样地,祭司若没有祭物也无法主持仪式(参来8:3),因此“自己……无瑕无疵”所形容的是基督所献的祭物。它包含两方面,“自己”指的是祂的人性,而“无瑕无疵”指的是祂完全的顺服,所以这份祭物并不是永恒圣子的无瑕清白,而是道成肉身之子因顺服所取得的义。“髑髅山”(各各他)是献祭之地,而祭物正是耶稣的义人本性。祂以自己的无罪之身作为赎罪祭,献到圣洁神的手中,这是“藉着永远的灵”做到的。

(五)“藉着永远的灵”

到目前为止我们都还没有正式讨论这个片语,但希望读者对它深广的含义已经略有概念。这个片语解释了如此的祭物怎样才能在地上被亲自献给神,就像是祭坛上的火一样,把所有燔祭都燃烧殆尽。但此片语所指的究竟是什么呢?

对此有两种解释,两者都值得加以说明。第一种认为这个片语指的是主的神性,支持此说的证据是“永远的灵”在原文中没有定冠词,而且“永远的灵”一词与七章16节谈到耶稣神性时的用语相似。这种看法所产生的解释是:耶稣的人性虽然无罪,但毕竟是软弱的,需要祂的神性来支援。还有什么地方比在十字架上更需要神性的帮助呢?

但还有第二种看法认为这里指的是圣灵,我们比较认同这个观点。少了冠词,或是在七章16节使用“永远的”这个形容词,都不足以成为反对此说的决定性因素(“圣灵”在原文中经常不加冠词,“永远的”一词在第九章15节也被用来形容“产业”)。支持“永远的灵”即“圣灵”的理由是,此处谈到的是“基督”而非“耶稣”,也就是“弥赛亚”而不只是一个凡人。弥赛亚所做的一切,都是靠住在祂里面的圣灵所成就的。这种看法带出一项美妙的真理,那就是在真正救赎功成的时刻,三位一体的每一个位格都各以不同的形式在场、且有所作为:圣父击打圣子;圣子服从圣父;而圣灵则坚固、支持着道成肉身之子。唯有三位一体的神能施行拯救!

二、绝对必要(来9:15-23)

当任何事情被宣告为必要时,一定是有某些原因的。在这里论到基督的献祭,也是如此。献祭是必要的,因为这样才能立约(参来9:18),且这样百姓才能被洁净,领受从天而来的益处(参来9:22)。我们要透过讨论这几节经文在翻译上的一个困难,来思想这些事。

翻译上的问题就在于第16-17节中的“遗命”一词,是否应该被翻译为“约”,正如这个词在第15、18、20节的译法一样?正统信仰的学者和不同的圣经译本,在这点上仍未达到共识。这个希腊字词可以被翻译为“约”,也可以被翻译为“遗命”。新美国标准本圣经都把它翻为“约”,但我们比较倾向把16和17节中的这个词翻为“遗命”或“遗嘱”,因为这两节包含一些法律词语。这些词语是“证实”(来9:16,新译本)、“人死了……才有效力”、“决不生效”(来9:17,新译本)。显而易见地,这里所参考的背景是当一个人死后,才可以实际地分配他的遗产。

若是如此,我们可以反问,是不是这个希腊词每次出现在这段经文中,都应当被翻译为“遗命”?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第15、18和20节是在反映旧约的文化背景,当时尚未有留下“遗嘱”来分配财产的作法。此外,若把“前约”当成一个“遗命”,这就会牵涉到留遗命之人的死亡,而留这遗命的就是上帝!所以,在这段经文中,每当提到旧约的背景时,这个词就应当被翻译为“约”。

那么,作者怎么能把这两种约定(即约和遗命)放在一起讨论呢?他把它们放在一起讨论,是因为在两者的情况中都必须要有死亡,而这正是这段经文的重点。在旧约的世界里,每当有人背约,就要承受死亡的刑罚;在作者当代的世界中,遗命不能生效,除非留遗命的人死了。两个类比都强调耶稣基督的死是必要的。一方面,若没有“死”,每个罪人就必须承受自己悖逆所带来的咒诅;另一方面,也没有一个罪人能继承真正的福分。

但在这段经文中,可能有一个更深层的真理,这真理不只合理地说明了这两种死亡,同时也把这两种死亡连在一起。这真理就是,在旧约当中,这位立约的神暗示自己会代替背约者受罚,好使这约中的福分能够成为他们的产业。我们可以从创世记十五章看到这点:神从两排的动物尸体中间走过,表示如果有人违约,祂自己将承担审判。这正是耶稣基督死时所发生的事,如同祂在最后晚餐中所作关于杯的宣告。因此,耶稣基督的死是代替那些背约的罪人。

可见,作者结合了两个世界——过去的世界和当代的世界——来强调基督的献祭是必要的。他的确提到了遗命的概念,但他的“世界观”是“约”的世界观,正如第18-23节所清楚表明的。

三、无可重复的终极性(第24-28节)

在这几节经文中,第25-26节中的“多次”和第26-28节中的“一次”呈现对比。“一次”意指“一次而永远地”。重复性是旧约祭司的事奉的特征,他们献上祭物,进入幔内,然后还要出来,年复一年地重复做一样的动作。虽然基督是在天上,地上的人看不到祂,就像幔内的祭司是别人看不到的一样,但祂不会再出来并重复处理罪的问题。祂为祂的百姓一次而永远地留在天上,并且还要再来接他们进入祂的家中,因为祂已经“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

要祂再死一次根本是不可能的。作者综合整理了几种思考路线来说明这种想法有多荒谬。由于犹太思想对于基督献祭的不可重复性构成威胁,作者在解释这一点的时候是很严肃认真的。他说了什么呢?

第一,死亡是无法重复的——不管谁的死亡都一样。第27节就提到“人人”均有一死,按理而言基督也包括在内。除了圣经里所记载的几个全然特殊的例子之外(王下4:34;路7:14与8:53;约11:43;徒9:40),人的肉体是不会死两次的。

第二,基督必须“显现”才能受死,也就是说,祂一定要先出生并成为肉身。这种事只能发生一次。如果要祂“再死一次”,那祂就必须再出生一次。

第三,祂的受死发生在神旨意之下的特定时分,就是“末世”,它代表旧时代结束与新时代开始的时刻。历史上的那一刻是不能重来的。人间的时钟可以往回拨,但上帝的时钟不能。而在耶稣受死之时,两者显示的时间是一致的。

第四,祂若不曾为罪受苦,就无法献祭除罪。从第25节的“献上”到第26节的“受苦”,其间用词的转变至关紧要。作者在这里使用了“反证法”的论证形式。他所说的是,如果基督的死并未处理所有的罪,那么祂不仅需要再受一次苦(因此也要再活一遍),而且还必须活在祂原本降生前的时代,这样祂才能为那个时代所犯的罪受苦。

要为罪献祭,好除掉罪,就一定要为罪受苦,而这受苦就是指死亡一次。正因如此,我们坚决地反对弥撒的概念:在弥撒中,教会将基督献给圣父作为祭物,好除掉信徒继续犯的罪。若有这个必要,那么为了除去我们在基督被钉十架之后所犯的罪,基督每天都需要被钉十架,这也就是说祂每天都需要道成肉身,每天都在西元元年——历史要永远不断地重演下去!基督将自己一次而永远地献上为祭,已经足够赦免古往今来所有的罪。不仅如此,这在永无止尽的永恒中,都是足够的!

(本文选自《字字珠玑——细读希伯来书》,卓君威、王之玮译,改革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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