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称义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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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称义的恩典

  罗3:21-31

  是的,人都是有罪的,(参1:18—3:20)良心告诉我们这是事实;经验告诉我们,人凭自己无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这就带出每个人都需要救恩的解释。因为,既然罪人自己不能救自己,律法也不能救他,那么人除了专一仰望上帝,还有什么可指望的呢?就如罪人在法庭上,只有在每一个辩护都失败,且已表明法律确被侵犯时,他才会需要祈求法外的怜悯。本书就是要把我们带到这一点上。
  一、救恩时代的新纪元(3:21-24)
  “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1、公义的显明(3:21)
  “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如今”,是与先前相对比,是一个新的开始,恩典时代开始了。“上帝的义”,是指上帝本身所拥有的义,以及称罪人为义的义。“显明”,表示这是一种过去早已存在的事实,不过,过去是隐藏的,现在显明出来。保罗说:“这恩典是万古之先在基督耶稣里赐给我们的。”(提后1:9)
  上帝把人带入与他正常关系的方法,不是藉着律法,而是在“律法之外”,并且已经显明出来(原文是完成时,处于被显明的状态)。那么,如何显明的呢?这就是第一章第十七节所交待过的:“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件事“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律法和先知”指旧约圣经,)因信称义的真理是在旧约圣经早已启明的,现在借基督应验与成全。这说明,福音不是人的一种新发现,而是上帝借旧约所启示信息的继续和成全。
  这就是上帝的义,成为人所拥有的,并通过人对耶稣的信心在他的生活中发生功效。(罗3:28,加2:16,可11:22)
  “在律法以外”,说明上帝称人为义与律法无分无关,与行为无关。与人的好行为无关,也与人的坏行为无关,只是与上帝的恩典怜悯有关。因为上帝拣选一个人,不是因为他的行为有什么好;人的不好也不能拦阻上帝向他施恩,因为上帝的救恩就是为人的罪所预备的。
  先前的时代,人一直靠行为苦苦寻求律法的义,却没有得到。他们不知道上帝的义不是在律法中可以寻到的,而是在律法之外、在福音之中才能得到。因为上帝亲自负起了引人回归正路的责任,他要借他儿子耶稣的血抹去我们过去的一切,不再记念。他说:“‘在悦纳的时候,我应允了你;在拯救的日子,我搭救了你。’看哪,现在正是悦纳的时候,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林后6:2)人类进入了因信称义的恩典时代。
  2、“义”的传递(3:22)
  “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本节是说因信称义之恩如何传于罪人,以及义的定义、条件和范围等。
  (1)性质:上帝的义,即上帝所拥有的义,不是人的义;上帝借耶稣基督使人称义的义,不是人因行律法而有的义。
  (2)条件:“因信耶稣基督”。
  (3)方法:“加给…”,是加给的,外来的,不是自己本身所有的,不是凭自己主观做成的,而是客观地赐予。
  (4)途径:“耶稣基督”如何传递于不义的罪人,使罪人因信称义呢?耶稣基督是上帝公义的桥梁,“上帝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
  (5)范围:“一切相信的人”。
  (6)原则:“并没有分别”,“在此并不分希腊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惟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内。”(西3:11)
  3、白白的礼物(3:23,24)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什么叫做罪?罪是“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亏缺”,意为不足、缺乏,原文显示为接续不断的不足。“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意为失落了上帝的形像,或说有负于他的形像。上帝是荣耀的,他的形像就是他的荣耀。人本来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应该活出上帝的荣耀;人如果活不出上帝的形像,就是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人任何罪都是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正如奥古斯丁所认为的:罪是善的缺失。
  上帝拯救之恩是没有条件的,也是没有界限的。因为世人都犯了罪,无不需要上帝的拯救。因此,上帝的义是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上帝是恩典的发起者和主动赐予者,“蒙”是一个被动词,在蒙恩这件事上,人始终是被动的。
  “因基督耶稣的救赎”,“救赎”原为当时奴隶市场的用语,指借着付出赎价而得着释放。“白白地称义”,因信称义的代价,是白白的,是完全免费的,不费分文,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不需要人做什么功劳换取。
  人没有什么功德可以与上帝和好,那么,称义就必须是白白赐予的。人只有谦卑地承认自己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没有一点条件可以讨上帝喜悦,他才能凭信心接受称义为白白赐予的礼物。
  人不费分文白白蒙恩,不用付任何代价,并不等于它不值代价,而是因为价值太大,没有人能付得起。整个宇宙也付不起,只有上帝自己付得起。我们不付代价,但上帝所付的代价是沉重的!他为我们付出了他的独生爱子,比万有更大的上帝之子,所以能叫我们因接受他的好意而白白称义。
  二、称义的方法(3:25-31)
  “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难道上帝只作犹太人的上帝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上帝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上帝。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1、上帝是发起者(3:25,26)
  “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设立”,原文有公开、展示、陈设、显明之意;“挽回祭”原文即“施恩座”、“赎罪处”、有“遮盖”之意。“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或作“上帝公开立耶稣为挽回的地方”,说明上帝是救恩的设计者和发起人,是要借着基督的牺牲,满足上帝公义的要求,挽回上帝的忿怒,挽回父子破裂的关系。
  人得救,从客观讲是凭耶稣的血,这是人称义的基础;从主观讲是借人的信,这是人称义的条件。“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2:8),说明人得救的唯一源头是上帝的恩,但也必须借着人的信。如果只是上帝有恩,但是人不信,就不能得救;假设人肯信,上帝却没有恩,人也不能得救。而且,人的信也必须信得准确——必须是信上帝的恩;如果人信到恩典之外去,那就偏离了正确的信仰。只有正确的信仰才能使上帝的义彰显出来。
  “忍耐”,意思是容忍;“宽容”,该希腊词在新约中仅出现这一次,意即“放过”、“不去看”,有等待之意。“先时所犯的罪”原指个人不顺从的犯罪行为,有别于抽象笼统之罪。
  “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上帝的忍耐、宽容并非是对于罪恶的一种姑息和纵容,而是因为他早已预备了基督的代赎。耶稣基督本身就是“耶和华我们的义”(耶23:6),叫我们晓得,主基督本身就是义,也叫我们一切信他的人,因得着基督而得着他的义。因为我们在基督里与上帝相遇的时候,上帝看见我们的,不是我们自己有什么改良之处,而是基督耶稣成为我们的遮盖。
  “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这话原义可另译为“照着他的义,宣告信耶稣的人为义。”因基督就是上帝的义,他把我们的罪债转到基督账上,替我们还清,又把耶稣账上的义转到我们身上。这样,上帝看我们不但无罪,而且像耶稣一样圣洁、公义、完全。
  因为他将自己本身所拥有的义,加在我们身上,他把耶稣基督加给我们;然后照着自己所拥有的义,称我们为义,也就是照着耶稣基督称我们为义。他看基督怎样义,看我们也怎样义。称我们为义的标准,正是照他自己义的标准宣告我们为义。这是何等救恩!我们是基督的身体,上帝不可能对头一个看法,对身子又是另一种看法。
  二十一至二十六节通过对义的描述,完美地解释了上帝算相信的罪人为义,这是上帝关于因信称义的伟大宣告。其实到二十六节,已结束了对因信称义的解释,如果这封书信在此结束也并非不完整。其它部分都是进一步讨论其它的内容。
  2、信心的宣言(3:27,28)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因信称义的原理有三:(1)非立功之法,(2)乃信主之法,(3)不在乎行律法。
  “用何法”,意思是用什么原则或原理。“立功之法”和“信主之法”,分别指行为的原则和信心的原则。
  “我们看定了”,原义是很强的语气,表示不是轻易下的结论,而是轻过详细考察而得出来的。不仅是根据对圣经的考查,也是通过基督徒实际所经历的。所以它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而是一个恩典的事实。
  从来,靠行为讨上帝的好,被人认为是惟一的正路,是通天大道,这也是其它宗教所主张的。人做好事当然是好,问题是人不能凭自己所行的,达到上帝所要求的绝对圣洁的标准。“有一条路人以为正,至终成为死亡之路。”(箴:14:12)上帝在行为的方法之外,预备了“信主之法”,这才是人惟一可以靠着得救的。因为“称义”这个词包含着:(1)罪人在法庭上被宣布无罪;(2)作奴隶的被赎买而得自由;(3)借祭物恢复和上帝的关系。这些都是因信得到的。“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这就是说不是人自己所起的作用,而是蒙上帝拯救的结果。我们向上帝伸出的是空空的两手,他给我们的是无尽的满足。
  二十七、二十八节强调,在救赎中人没有可夸之处(参弗2:8,9),尽管犹太人因为自己有特权而夸口(2:17-23),因他们以为律法是上帝所要求的,而希望凭此赚取救恩。但上帝的免费救恩,却是基于上帝已实施和启示的另一个原则,这就是因信靠耶稣得救。上帝为人设计成完全的救恩,人只要信就可以得到。
  3、因信称义坚固了律法(3:29-31)
  “难道上帝只作犹太人的上帝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上帝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上帝。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宇宙中只有一位上帝,他不可能只作犹太人的上帝,而不作外邦人的上帝;也不可能只向犹太人施恩,而不向外邦人施恩。他是全人类的上帝,向全人类施恩,并不分犹太人、外邦人。而且,犹太人和外邦人只能以同一种方法,而不是两种不同的方法得救,这种方法就是“信”。
  既然人称义不是因律法和割礼,而是因着信,是否就说明人因信就可以废掉律法呢?保罗的回答是:“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坚固”有加强、维护、支持、高举之意;意思是“信”不但不废掉律法,更是加强、维护、支持、高举了律法。正如耶稣所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不过这种成全,不是叫人像过去因惧怕刑罚而遵守律法,而是因着爱上帝;不是靠自已的力量,而是靠着上帝的恩典。叫我们因上帝爱的激励而甘心乐意遵行上帝的旨意,哪怕尽上最后一点力量。过去我们凭自己的力量,在律法上失败;现今却因依靠恩典,因在爱中与基督的生命联合而完全了律法。这正是高层次地遵行了上帝的律法。
  实际上,圣经内容可以归类于两个主题之下,这就是律法与恩典。律法(广义上讲)是指圣经中上帝对人所有的要求,而恩典则是人能完全上帝所有要求的唯一途径。人对于二者绝对不可以偏废,你不能说律法和恩典二者什么更重要或什么更次要。人没有律法的要求,就没有恩典的需求;人轻视了律法,就轻视了恩典的作用。因为只有恩典是成全律法的。如果人全心爱上帝,必然全心爱慕上帝的一切话语;如果人遵从上帝的律法,必须靠赖上帝的恩典。
  第二节因信称义的例证(4:1-25)
  第三章讲的因信称义的理论,需要第四章以例证加以印证。在本章经文中,保罗列举了两个人作为例证,一是亚伯拉罕,二是大卫。这两个人在以色列人的心目中,是最具代表性的。亚伯拉罕是犹太人的始祖,大卫是以色列的君王。以色列不但是一个民族,同时他也是一个国家。作为一个民族,亚伯拉罕是这个民族的代表;作为一个国家,大卫是这个国家的代表。
  神在旧约借着众先知关于基督耶稣的应许,也主要是这两个人。一个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一个是对大卫的应许。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是:“地上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创22:18)这里的“后裔”是指着一个后裔说的。正如保罗在加拉太书中讲的:“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加3:16)亚伯拉罕的后裔有很多,但只是单单提出一个后裔,而且是万国都要因他得福的,这个后裔除了耶稣基督,还能有谁?
  罗马书一开始说:“这福音是神从前藉众先知在圣经上所应许的。”(罗1:2)“众先知”预言基督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万国的救主,一是永世的君王。神对亚伯拉罕所应许的是万国的救主,对大卫所应许的是永世的君王。下面提到,这福音是“论到他儿子我主耶稣基督,按肉体来说(按他的血肉之躯,按他的人性),是从大卫后裔生的。”(罗1:3)这一句和前面对照,就是应验了圣经的应许。
  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这个地方似乎没有提。但是,接下来第5节:“我们从他受了恩惠并使徒的职分,在万国之中叫人为他的名信服真道。”这里提到了“万国”,这就和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连到一起了。实际上,这里隐含着一个见证,就是基督的到来,应验了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我们传福音给天下万国万民,就是要叫万人因他得福。
  亚伯拉罕被称为信心之父,“父”除了表示一种生命接续的意义之外,还有“表率”、“先驱”之意。他的称义,不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应该是一切在上帝面前追求称义之人效法的榜样。
 

【作者简介】王三元牧师,甲子之年,现居山东济南,为长春里教会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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