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不可取利吗 (出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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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文: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出22:25)

  正解:这章经文总意是为保障寄居的、寡妇、孤儿和贫穷人而立例,要求以色列人善待他们,看顾他们。在这总意的大原则下讲到对于以色列本国中的贫穷人,借钱给他,不要取利。不要取高利,也不要取低利,任何比率的利息都不要取。因为在当时没有利率管理法律,很多放债的人出于贪财,没有恩慈,乘人之危,利用穷人的缺乏谋取暴利,使已经贫穷的弟兄雪上加霜更加贫穷,使本来不太贫穷的弟兄也渐渐贫穷。所以到了《申命记》,对放债的要求延伸为“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申23:20)也就是说对于以色列国民之外的人放债是可以取利的,但放债给以色列本国中的人都不可取利,不管他们是否贫穷。到了《路加福音》,对放债的要求更进一步延伸为,向穷乏的人借贷不指望偿还,不要说利息,就是本金也不要了。(参路6:34-35)这样的借贷已然成了赠予。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借款有多种原因:有出于衣食需要的,这是贫穷的人;有衣食无忧想要发财,出于投资需要的,这就不是贫穷的人。因此借贷是否取利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基督徒来说,有出于衣食之需的穷人,不论是教内的还是教外的,都一概放债不取利,甚至以恩慈的心不收利息也不收本金。因为这是我们的责任。爱就是在别人的需要上看到自己的责任,因着神爱我们,我们爱别人。当记住经上有话说,“怜悯贫穷的,就是借给耶和华,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箴19:17)“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钱的,不可推辞。”(太5:42)“圣徒缺乏要帮补”(罗12:13)“所以,有了机会,就当向众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这样。”(加6:10)顺便说一下对于借款的人来说,也要记得耶稣有话说,“我告诉你,若有半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路12:59)因此向人借款,当存感激的心,别人帮你度过难关,所以有能力时要尽早偿还。

  对于放债给不是贫穷的人,又当怎样呢?如果放债是种商业行为,可否取利,取多少利呢?这个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需要细谈。

  首先,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放债给主内的人,可以不取利,因为“以义为利”,把这种行为当作德行义行,求主纪念。但借入的人要考虑借出的人的利益保全,也就是说要把钱款在一段时间后的购买力下降或贬值因素考虑进去,因此还款时在偿还本金之外付出合理利息,不应看作取利,而当看作不亏负借出的人。如果放债给教外的人,可以取利,但要“以义取利”,就是要收取合理合法的利息。

  如果借款是出于投资赚钱的商业目的,那么就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按借贷合同与相关法律来运作的,收取利息是有国家利息管理法律制约的,违背合同条款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按时还款是需要付违约金的。

  法律是支持借贷取利的,合理的利息作为对借出的人他的劳动、他的心血和他的风险的补偿,是公平而正当的。那么收取多少利息是合理的呢?对此很难统一。有认为正常的利率应为5%,特殊场合可以提高到6%或7%,也有认为利息不得超过5%;此外禁止对利息收取利息(利滚利);若利息总额已超过本金,禁止继续取息。对于违约金也有规定,不得超过可得利益的一倍。

  借款给人是一种责任,当别人有借款的需要的时候,你要保守好你的心,务要把帮助别人解决需要放在你的心上,不要让贪财偷偷进入你的心。借款给人把握正义和爱心的原则。具体来说,借款给人是为了以爱心帮助有实际需要的人。如果向你借款的人真的十分贫困,你的爱心要求你无息贷款给他,那么这个时候你若收取利息,就是违背爱心原则了。借款给人需要有正义的原则的,不可以收取不合理的利息,圣经不是禁止一切的有息贷款,而是禁止没有恩慈不公平的高息贷款。

  此外,我们还谈谈与利息有所区别的红利。红利是与能否获得利润直接相关,有着投资不能收回与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风险。但我们要强调一个原则:投资但不投机,不是贪财而是保值。上帝是财富的的大东家,我们作为财富的管家,要忠实地管理好,有日我们要去交账的。我们不能像那又恶又懒的仆人把银子埋在地里,因为那样会使财富贬值。(参太25:26-27)智慧之子当在经济生活中以合法的方式使上帝托付我们管理的财富增值,最起码也要保值。这样交账的日子才会快乐不至忧愁。基于这种考虑,基督徒将钱款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是合理的,按合理合法的方式做些投资获取利润也是可以的。教会也可以这样行,但需谨慎。如果教会将奉献款中长期不使用的部分,用于正经事业的投资,在经过教会会友多数赞成通过后可以为之。

  综上所述,圣经不是反对任何的借贷取利做法。圣经反对高利贷,反对向穷人收取任何利息。基督徒对于主内贫穷的人借贷不收利息,甚至连本金也不收回,对于主内不贫穷的人借贷也可以这样,但也可以收取合理的利息;对于教外贫穷的人借贷不收利息,对于教外不贫穷的人借贷可以收取合理的利息。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圣经支持合法利益、支持保值;反对贪心暴利、反对高利贷;鼓励以义取利、取之有道,鼓励扶贫济弱、帮扶穷困。

【作者简介】黄幸平,生于基督徒世家,1992年蒙恩,1999年蒙召,2003年毕业于金陵协和神学院,神学学士。现居安徽宿州,从事教会与神学培训工作。任宿州市基督教两会秘书长。牧会至今九年,在青年事工、校园事工、文字事工、教会历史研究等方面深有负担。蒙神恩典,有机会受邀在安徽各地、河南、内蒙、浙江等地领会;热心文宣事工,在国内外各类杂志网刊发表论文、讲章、随笔多篇,已逾30万字。曾在全国两会举办的“中国教会写作人才培训班”学习,现被聘为中国基督教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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