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宗神学论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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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罗5:1)。

称义是基督教的枢纽和支柱。错误的称义观是非常危险的,如同根基的缺陷一样。因此,魔鬼总是在想方设法地否定、扭曲、模糊称义的教义。

1.什么是称义

称义和以下三个词关系密切:“义”、“义的”和“称义”。

“义”一词所表达的就是与上帝显明的旨意一致。

首先,我们应当区分律法的义和福音的义的异同。

“义”通常用来指信心之义,它是先提供义而后得到的回应。

律法的义是指人在其地位、行为、目标和方式上,完全合乎上帝所启示的律法。“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9:5)。

使徒保罗明确地指出,人无法藉着行律法而脱离沉沦:“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但是,律法的义藉着基督在救赎的大工中成就了。

福音的义也是指人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藉着上帝公义的归算,基督的义成为人的义。中保基督承担惩罚,并成全了律法,从而为信他的人赢得了这种义。这种义是在福音中提供的,是藉着信心而接受的。在上帝公义的审判中,这种义与律法的义是同样有效的。“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罗3:21-22)。这种义一般称为信心之义,是根据上帝在福音中所提供的,藉着信心而接受的义。

律法之义和福音之义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它们都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但是,它们也有不同之处:前者要求人自己的完全,后者则是由中保而赢得的义,因归算和接纳而称为人的义。在《腓利比书》3章9节中提到了这两种义:“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上帝而来的义”。

其次,一个完全符合上帝律法的人被认为是义的,确实如此,不管是他自己的义,还是中保的义。在始祖堕落之后世上没有人能够靠行律法称义。但是,虽然如此,当人在一些事上受到他人指控的时候,仍然可以是在人面前无罪的,因此,大卫说:“耶和华啊,求你按我的公义和我心中的纯正判断我”(诗7:8)。因此,人要在上帝面前称义,必须通过福音的义,这就是基督徒在上帝面前的义:“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21)。

托马斯坊谄渌摹断低成裱А?Body of Divinity)一书中对称义的界定如下:“称义是一种借自法庭的术语,是指一个被指控的人,被称为义,公开地获判无罪。当上帝使一个人被称为义的时候,便宣告了一个人是无罪的,并且把他视作好像从来没有犯过罪的一样。”布雷克在其所著的《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一书中,把称义界定为:“称义是上帝恩惠的工作,他作为公义的审判者,由此而免除选民的罪咎和惩罚,宣告他们为永生的后嗣,这一切都是因为中保基督的义由上帝归算在他们的身上,是他们藉着信心而领受的。”

称义不仅仅是赦罪,它所包含的内容要多于饶恕。上帝作出一项宣告,一项司法性的宣告,这项宣告发生效力,由此他不仅是免除了我们的罪,还视我们为正直、公义、圣洁的,仿佛我们从来没有犯罪一样,也仿佛我们成就了亚当本来应当成就但并没有成就的义一样。这就使得我们有权利承受永生。

所以,称义不仅在于罪咎和惩罚的免除,也在于上帝赐给我们永生的权利。称义所宣告的不仅是罪咎和惩罚的免除,还包括宣告得享永远的福乐。在称义之事中,所包含的是这两方面的行为。

亚当原初受造的时候本是完全的,但他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马上就有永生的权利,而是首先要完成行为之约的各个条件。当人犯罪的时候,就把罪咎和惩罚带到自己的身上,使自己丧失了永远的喜乐。

基督来到世上,有两大原因:

(1)为他的选民承担他们因罪所当受到的惩罚,满足上帝被违背的公义;

(2)为他们赢得永生和救恩,正如当初亚当当作的那样。

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罪人负有双重的债务:要赢得永生,我们本当完全顺服上帝的约法。我们不当犯罪。基督的到来补足了这二者。

然而,假如基督只是把我们从罪咎和惩罚中救拔出来,基督就处于亚当在创世之初所处的同样的情况了。那时,亚当本身并没有任何罪咎,但他仍然没有承受永生的权利。主耶稣成就了这二者。藉着他的受苦,他为他的子民偿付了罪债,通过把自己置于律法之下,他为他的子民赢得了永生的权利。

2.称义是一个司法性用语

称义这一用语是从法庭用语中借来的,在法庭上一个被传唤来的人被宣布为义人,公开地无罪释放。上帝使一个人称义,宣告他为义人,仿佛他从来没有犯过罪一样。

这是上帝施行审判的作为。这个词在希伯来文和希腊文中原意都是如此。称义是上帝对人所作出的无罪的宣判。

称义的意思是宣布为无罪,并不是把义灌输到的人的灵魂中。因此,马丁仿返滤担夯酵健凹仁亲锶耍币彩且迦恕薄;酵骄推浔旧矶裕匀皇且桓隹闪淖锶耍皇峭ü牖绞袅榈牧隙谏系勖媲俺莆迦恕U且蛭绱耍桓稣嬲埔宓娜司突峋醯米约旱拿晷『捅拔ⅰ?/p>

称义的司法性提醒我们确实有一个法庭存在。在法庭上我们所遇到的是:

(1)审判官—— 代表公义。在此处是父上帝,他代表并维护上帝被损害的公义。他或者是宣布被告有罪,或者是宣布被告人无罪。

(2) 控告者——

1) 上帝的律法。“不要想我在父面前要告你们,有一位告你们的,就是你们所仰赖的摩西”(约65:45)。

2) 我们的良心。我们都晓得,当我们不按既定的规则行事的时候,我们的良心就会指控我们,如果我们这样去行,我们的良心就会免除我们的罪咎。“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地都除去了”(约8:9)。

3) 撒旦。他诱惑人犯罪。当人一旦犯罪之后,他就在上帝面前控告他。当一个人作的好的时候,他就让人的善行成为可怀疑的。阅读《约伯记》前两章,就会晓得为什么撒旦被称为“那在我们上帝面前昼夜控告我们弟兄的”(启12:10)。

(3)被告人---罪人,他对自己的罪无可推诿;他只能承认自己有罪。他站在那里,浑身颤抖,期望听到他被判处永远的死亡。同时,在他的心中,他仍然深深地爱慕上帝的公义。

(4)辩护人---基督,他凭借自己作成的功德为被控告的罪人恳求。

(5)书记员---起草与审判有关的文件。他在罪人的心中证实称义,并把称义印在罪人的心中。他赐给人罪得赦免的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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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信引导

免于恐惧

2016-5-28 17:33:00

初信引导

心深知道神的作为奇妙

2016-5-28 2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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