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如何看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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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受人瞩目的社会问题,即使是在教会中也会时有耳闻。前不久在参加一个会议期间,一个牧者沉痛地告诉我们她刚接到一个电话,她教过的一位年轻神学生辍学后自杀去世了,没过几天另外一个牧者也难过地告诉我们他所在教会诗班负责人将要读大学的儿子自杀了。短短十几天时间,就听到两位信徒自杀的事件,震惊和痛心之余也让我深思。

对于“自杀”信徒我以往在教会中看到较多的往往是谴责者有之:一些人责怪他们太不应该了,羞辱了主的名;争论者有之:信徒们多在争论自杀的人能否得救;困惑者有之:教会则在纠结是否要为自杀者举行教会仪式葬礼?

历代基督教一般都以负面态度去批评自杀行为,在今天,当社会已经把自杀非刑事化,大多数人对自杀者同情多于指责,人们已不但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自杀,也从心理和病理的角度来看自杀——这些转变都仿佛告诉我们基督徒,我们也需要认真地看一看,想一想。《圣经》关于自杀的经文究竟如何?历史上教会为何如此反对自杀?一些神学家对自杀的立场如何?我们应如何面对自杀者,今天的教会可以为他们做些什么?

一、《圣经》论自杀

毋庸置疑,基督徒关于自杀的观点需要立足于《圣经》的基础。然而,在《圣经》里似乎并没有看到“自杀”(suicide)一词,此词是到1651年才出现在英语世界。不过,《圣经》作者曾记载有关自杀的个案,《圣经》如何评价当事人的自杀行为有助我们探讨和建立关于“自杀”的《圣经》基础。

《圣经》记载了8个自杀个案,其中一个是自杀未遂。

亚比米勒在战争中被妇人摔下来的一块磨石击中,身受重伤,自知死期将至,他不愿受辱,便吩咐帮他拿兵器的少年人用刀将他刺死;(参士9:50—57)

眼瞎的士师参孙与非利士人同归于尽;(参士16:23—31)

扫罗战败后,为避免受到非利士人的凌辱而自己先行伏在刀上自杀;(参撒上31:2—4)

为扫罗拿兵器的人,在与非利士人战争中,他见扫罗王已自杀身亡,为了追随国王,便以身殉国,也伏在刀上死了;(参撒上31:5)

亚希多弗因押沙龙拒绝他的计谋愤而上吊自杀;(参撒下17:23)

以色列王心利作王7日,见城失守,自焚而死;(参王上16:18—19)

出卖主耶稣的犹大,在后悔中上吊自杀;(参太27:3—5;徒1:18)

而另有一个是自杀未遂:腓立比的监卒以为犯人逃跑,想拔刀自杀。(参徒16:19—34)

关于亚比米勒的自杀,《圣经》作者直接地宣告他的死是出于神,以及神将他父亲所行的恶要如此报应在亚比米勒身上。(参士9:56)《圣经》作者没有评价他的自杀行为。

同样,《历代志上》评论了扫罗的其他过失,却没有责备他自杀的行为,“这样,扫罗死了。因为他干犯耶和华,没有遵守耶和华的命,又因他求问交鬼的妇人,没有求问耶和华,所以耶和华使他被杀,把国归于耶西的儿子大卫。”(代上10:13—14)从这段经文来看,似乎他如何死,并没影响对其功过的评价。

如扫罗一样,《圣经》评论心利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其他过失可参王上16:19),非他的自杀行为。

至于士师参孙之死,奥古斯丁和巴特(KarlBarth)赞同参孙的行为是出于神的指示,为以色列民族殉道而死。而且《希伯来书》的作者将参孙列为信心模范者。 (参来11:32)

至于,为扫罗拿兵器的人仿效扫罗的自杀和亚希多弗因被拒而自杀,《圣经》对他们的自杀行为没有任何的评价,有学者分析亚希多弗自杀是为避免落人大卫手中而宁愿自杀,神的定意只是借着破坏他的良谋来打压押沙龙。(参撒下17:14)

《新约》中的两件个案,犹大因畏“出卖耶稣”之罪自杀,《圣经》却没有直接评论或暗示他犯了“自杀之罪”。

当保罗见禁卒自杀的举动便立刻阻止,但保罗并没有责备他差点犯了“自杀”的大罪。在这里,自杀仍然不是作为一种罪而被禁止。

以上的自杀致死或企图自杀的圣经人物,他们人生有功也有过。虽然自杀行为大都给人负面的印象,《圣经》却并没有直接评论或指责自杀行为,只是评论他们的其他言行。

二、教会对自杀的态度

从上面经文分析,可以知道《圣经》对于自杀并没有直接判断。我们今天从信仰角度对自杀的理解,多是来自教会的传承和教会历史中具影响力的神学家的理解。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两千多年来教会对自杀的理解的根源。

据美国社会学家阿尔文肥┟芴亍痘浇潭晕拿鞯挠跋臁返难芯勘砻鳎诠?世纪以前,教会遭受逼迫时代,教会中出现了一些基督徒把自杀作为一种殉道方式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教会方面是保持沉默的,没有发表任何关于自杀有罪的言论。

被称为基督教史学之父的优西比乌的《教会史》一书可以为此做证。在这本书中,优西比乌只是提到了几个关于自杀的事例,如彼拉多的自杀以及一对基督徒母女为避免被罗马士兵侮辱而自杀等,教会并未对此有什么评价。作者并没有把恶人的自杀当作一种罪,而只是作为对罪的一种惩罚或报应手段。他把义人的自杀视为殉道,反映了基督教的良好品德,他对此是积极、肯定的。好几个世纪以来,教会对自杀没做任何表示。

最早谴责自杀的教会会议,是公元305年或306年的埃尔维拉会议。该会议谴责了那些为了殉道特意选择自杀的基督徒。这次会议发生在教会第一次尼西亚会议之前,在时间上算是最早的。在这之后,由于教会忙于确定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比如三位一体)和教会的建制发展,基督徒的自杀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直到公元452年的阿尔会议,教会才发表声明称,自杀是魔鬼在做工。到了公元533年的奥尔良会议,教会直接宣称,自杀者以自己的生命作为向上帝所献的祭,是不会为上帝所喜悦和接受的。

公元563年召开的布拉加会议,教会则禁止在自杀的基督徒葬礼上唱赞美诗,并规定在自杀者的葬礼仪式上,自杀者的尸体不得带进教堂。公元585年的欧塞尔会议重申了这一立场。

公元693年召开的托莱多会议,则规定,那些意图自杀的基督徒在两个月内不得去领圣餐,除非在这两个月内他放弃自杀的念头,有所悔改。

公元878年召开的特鲁瓦会议和1184年召开的尼姆会议,都规定不许在教堂内为自杀者举行葬礼。1441年的瑞典会议重申了尼姆会议的决定,并且补充说,自杀者的葬礼会污染这个仪式。

上面所举的在教会各个时期的关于自杀的事例,虽然可以反映教会的自杀观,但显然,教会的自杀观只是对自杀做出了有罪的判断,缺少了对自杀之所以有罪的分析论证。而那些理论深厚的基督教神学家对自杀的诠释,才使得基督教的自杀观得以真正形成。

三、神学家对自杀的观点

著名神学家的观点对形成教会的正统观念是至关重要的。让我一起来看一些著名神学家关于自杀的观点和看法。

1、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的观点

奥古斯丁是北非一教区的主教,针对该地区多纳图派(Donatus)对殉道者给予极大的尊崇,造成自杀狂热蔓延。奥古斯丁为抑制这一现象,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自杀,犯了此罪将下地狱。

奥古斯丁在他的《上帝之城》卷一中第一次言及自杀的问题。他试图表明早期基督教时代普遍认可自杀的理由,如避免罪恶的愿望,逃避世界的苦难、赎罪、寻找超脱、逃脱他人的侵犯等,从正确的基督教教义来说,都是不被接受的。

第一,为逃避这个世界的罪恶,是不值得去触犯永恒国度的律法的;

第二,他人的罪永不能玷污无辜受害者的灵魂,但自杀却是可以的;

第三,人也不能因为自己的罪过而自杀,因为他需要的是悔改,而死亡剥夺了悔改的机会。

奥古斯丁认为,十诫中规定的不可杀人包括了既不可杀别人,也不可杀你自己,因为自杀者所杀的也是人。奥古斯丁是基督教历史上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去讨论自杀问题的人,他的思想构成了基督教反对自杀的基本立场。

2、托马斯钒⒖?Thom Aquinas。1224—1274)的观点

奥古斯丁的观点一直影响教会到十九世纪,其中在中世纪时期,透过神学家阿奎那,把奥古斯丁的观点加以强化。阿奎那和奥古斯丁不同,因为奥古斯丁是为了回应当时信徒自杀的风气及异教对自杀的鼓吹,而阿奎那则是为了完成他的巨著《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他在承接奥古斯丁的传统神学思想以外,又融合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在《神学大全》中,提出三点反对自杀的理由:

第一,阿奎那认为每个生物都有保存自己生命的本能,因此,夺去自己的生命不仅侵犯了神的诫命,而且侵犯了自然法则,对自己造成侵犯。

第二,阿奎那强调自杀是侵害政治团体的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在此,他再次引用了亚里士多德“视政治生命为一个人自然且根本的要求”的观点。没有人可以独立于团体之上掌握着自己的命运,没有人有权忽视团体的法则,按自己制定的法则行事。

第三,阿奎那相信生命是神的恩赐,只有神才能挪去。因此,他批评自杀是侵犯了神独有的掌握生死的权力。人的自由选择意志不包括掌握生死权力。

有人把阿奎那反对自杀的理由浓缩为“自杀违反了爱己、爱人和爱神”。阿奎那对奥古斯丁的自杀观修正、完善成为教会对自杀观的权威理论。

3、马丁仿返?Matin Luther,1483—1546)和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的观点

到了改教时期,教会仍然非常反对自杀,甚至把自杀“恶魔化”,视之为魔鬼的作为。马丁仿返氯衔陨闭呤潜荒Ч硭眨侨龅┧焙Φ摹<佣闹赋庾陨保幢A羯窕蚧岫鞔榷源陨闭叩目赡苄裕⑷菪砘诟摹?br />

4、卡尔钒吞?Karl Barth,1886—1968)的观点

到了二十世纪德国的神学家卡尔钒吞兀杂谧陨庇薪先嫘缘目捶ǎ核衔?br />
(1)自杀是抢夺神的主权:神是生命的主宰,他将生命托付给人,让人服侍他;人并非是自己生命的主人,并不拥有自己生命的主权。自杀是属于谋杀的一种,因为自杀者把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夺走。自杀是一种夺权的行为,要抢夺神对人生命的主权。自杀也是一种反叛神的行为,自杀者透过自杀行动宣告,自己才是生命的主宰,生命的主权不在神。

(2)不应对自杀者轻易地作论断:自杀是一种反叛神的行为,但并非是不可宽恕的大罪。因为自杀者在作出自杀行动时,心中究竟存何种念头?是否有反叛神的意念?或仅是寻求解脱?一般局外人很难知道,这是自杀者与神的关系,由神来审判,我们不应对自杀者轻易地作论断。

(3)靠福音而非靠律法防止自杀:对一个面临绝望的人,用《圣经》说不可自杀去吓阻,大都是徒劳无功的。一个人在孤立无助时,所需要的不是“你要活下去!”(这是律法),而是“你可以活下去!”(这是福音)。因为神就在我们的周围,只要我们愿意寻求神,在那里我们可以找到帮助、盼望与宽恕。我们不是孤立无援地独自承担一切,可以借着祷告将重担卸给神。人生的失败并非不可逆转,所犯的罪并非不可赦免,我们要对自杀者宣告福音,而不是颁布律法。

从奥古斯丁到卡尔钒吞囟宰陨焙芏嗫捶ㄊ且宦鱿喑械模膊荒芽闯鲆蛭υ诓煌贝枰赜Τ鱿衷诮袒嶂械奈侍庖灿兴煌宰陨闭咚坪跻泊影洳悸煞ǖ氖贝呦蛩腿ジR舻氖贝?br />

四、我们应如何面对自杀者

自杀并非是由单一因素造成的,它不但有社会因素,还有个人心理因素与病理因素。大部分的自杀者是受害者,是需要帮助与辅导的。他们所需要的,不是我们对他们所做的对与错的判断,而是了解与帮助。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是不想拒绝自杀的行为,而是无力解决和改变造成自杀的原因。

诚如基督教伦理学者史密兹所说:“自杀,其实是人类心中非常矛盾的情结。从一方面来看,自杀是力量的表征;人类最大的力量,可以决定自己最终的命运。而另一方面,自杀所代表的也是人类最深的挫败和软弱。”因此越多地关怀与越及时地帮助,就越能使他们远离绝望。

除了自杀产生的原因复杂外,自杀念头也有其普遍性。有学者说,几乎所有的人在其一生中都有过不想活下去的念头,只是大多数人也只是那么一闪念而已,并没有真正付诸实施。

我们可以看到在旧约圣经中,一些属灵伟人,不少曾向神表示“不如死去更好”,例如:神人摩西觉得管理以色列百姓的责任太重,独自担当不起,就向神求死,说:“我若在你眼前蒙恩,求你立时将我杀了,不叫我见自己的苦情”;(民11:15下)

伟大的先知以利亚,当他被耶洗别王后追杀,一个人亡命天涯,形单影只时,他心灰意冷地坐在罗腾树下,向神求死说:“耶和华啊,罢了!求你取我的性命,因为我不胜于我的列祖”;(王上19:4下)

义人约伯因儿女骤逝、身染恶疾、妻子嘲讽、朋友误解致使他高呼:“我宁肯噎死,宁肯死亡……我厌弃性命,不愿永活……”(参伯7:15--16);

先知约拿见上帝没有降灾给自己的敌国尼尼微人,就大大不悦,并且发怒,就祷告上帝说:“现在求你取我的命吧!因为我死了比活着还好”;(参拿4:3)

甚至伟大的使徒保罗也曾希望离世与基督同在。(参腓1:23)

上帝对有自杀念头者的处理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榜样,《圣经》没有责备他们向神求死的心意和举动。上帝明白他们身处的环境,但却没有应允他们的祷告。相反,上帝安慰和鼓励他们积极面对人生问题,继续生存下去。

在《新约》中教会遇到大迫害,信徒苦不堪言,上帝勉励信徒,人生的苦难只是暂时,乃是信心的试验,务必至死忠心,(参彼前1:6—9;启2:10)并要靠着主,倚靠他的大能大力,作刚强的人。(参弗6:10)

我们也要帮他们看到自杀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是呼求他人的谅解、得到解脱或解除心灵上痛苦的正确途径。一方面,我们要在爱中与困苦者同哭、同心、同行;另一方面,帮助他们寻求死亡以外的出路,帮助他们提升人际关系的技能,拓展他们的支持网络,以及明白基督救恩与生命的意义。另外,在教会中除了在讲道和讲座中进行基督教生命观教导之外,请专业人士对有志于服侍这些人群的义工团队进行专业方法和技巧的培训也是行之有效的。

传统基督教会对自杀的理解和教导都是为了保护信徒,一方面我们要继续为了保护信众而反对自杀,同时也需更全面、客观地考虑现今社会对自杀的理解,教会在今天这个时代需要探讨和找出更多有效的方法去回应现今的自杀的问题。

参考:
(美)阿尔文肥┟芴兀骸痘浇潭晕拿鞯挠跋臁罚粝ふ晕∫耄本罕本┐笱С霭嫔纾?004年。
罗秉祥:《公理婆理话伦理》,香港:更新资源有限公司,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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