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马可福音2:5;路加福音7:37—38、48—50,18:13—14,19:8—9;使徒行传19:18--20;诗篇32:1—5;箴言28:13;约翰一书1:8—9
马可福音2:5 耶稣见他们的信心,就对瘫子说:“小子,你的罪赦了。”
路加福音7:37 那城里有一个女人,是个罪人,知道耶稣在法利赛人家里坐席,就拿着盛香膏的玉瓶,7:38 站在耶稣背后,挨着他的脚哭。眼泪湿了耶稣的脚,就用自己的头发擦干,又用嘴连连亲他的脚,把香膏抹上。
路加福音7:48 于是对那女人说:“你的罪赦免了。”7:49 同席的人心里说:“这是什么人,竟赦免人的罪呢?”7:50 耶稣对那女人说:“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的回去吧!”
路加福音18:13 那税吏远远的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神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18:14 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因为,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
路加福音19:8 撒该站着对主说:“主啊,我把所有的一半给穷人,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19:9 耶稣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因为他也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使徒行传19:18 那已经信的,多有人来承认诉说自己所行的事。19:19 平素行邪术的,也有许多人把书拿来,堆积在众人面前焚烧。他们算计书价,便知道共合五万块钱。19:20 主的道大大兴旺,而且得胜,就是这样。
诗篇32:1 (大卫的训诲诗)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32:2 凡心里没有诡诈,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32:3 我闭口不认罪的时候,因终日唉哼而骨头枯干。32:4 黑夜白日,你的手在我身上沉重;我的精液耗尽,如同夏天的干旱。(细拉)
32:5 我向你陈明我的罪,不隐瞒我的恶。我说:“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你就赦免我的罪。(细拉)
箴言28:13 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享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
约翰一书1:8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1:9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罪恶是使人与神隔绝的根本原因。一个人要得救,或与神亲近,必须除去罪的阻隔。怎样可以解决罪的问题?在神方面,神为我们预备了一位救主,成功完备的救法,和“赦罪的道”(参徒13:38)。在人方面,人接受这赦罪的恩典是借着信心。但在这信心的接受之中必然包括了一种经验,就是认罪——承认自己是一个罪人,得罪了神,需要主的恩赦。
不过虽然借着信心接受赦罪之恩的过程中常包括了认罪的经验,但“认罪”却不是得救的条件之一。圣经提到罪人的得救,屡次讲及“信”,耶稣说:“……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3:16)“……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人生了。”(约5:24)又如使徒明白地告诉我们,“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16:31)“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9)但圣经从未将认罪列为得救条件之一。
“认罪”和“得救”的关系就如悔改和得救的关系。认罪是悔改中的一个步骤,但悔改并非得救的条件,乃是得救者必然有的经验。“悔改”若没有加上“信福音”,是没有功效的。所以圣经提及悔改时,常加上“悔改信靠我主耶稣基督”(参徒20:21),“悔改信福音”(参可1:15),“悔改归正”(参徒3:19),“悔改得生命”(参徒1118),“悔改归向神”(参徒26:20)。
况且悔改与认罪都是一种“行为”,而得救乃是出于单纯的恩典。若悔改与认罪也被算为得救条件之一,则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不但悔改和认罪本身是得救的条件,也必渐渐地包括了悔改后的经常行为,都成为得救的条件了!这是十分危险的讲法。
认罪和得救的关系,就如一个人患了一些很不名誉的病,从来都不肯承认,也不肯接受诊治。到有一天,他觉悟这样自欺地讳疾忌医是错的。于是他承认自己的病了,他决定去看医生,他向医生坦白讲出他的病情,但这并不就是得着痊愈,要得痊愈,还需要医生的治疗。罪人的得救也是这样,不是凭认罪便可以得救,乃是凭基督的救赎才能得救。认罪虽然是得着赦罪的一个重要步骤,且是得着拯救的一个必然的经验,却不是使人得救的直接原因。
如果我们在讲论悔改、认罪、归向神的时候,过分地强调“认罪”这一点,以为人必须将自己所犯的一切罪,逐一地向神承认,然后才可以得救,这是过偏的讲法。这不是说我们将自己的罪逐一地向神承认,这件事不好或不对,乃是说这件事不应被当作得救的条件。我们应当十分小心地紧握着凭恩典得救的原则,无论要强调圣经中哪一部分的真理,但总不能把它强调到一个程度:被列为得救的条件之一,否则便可能发生很大的错误。
倘若一个人必须将自己的罪逐一地向神认清才能得救,则得救必然不是在信耶稣为救主的当时,而是在接受了救主,又将一切罪认清楚之后。因为事实上,任何人要将一切罪认清楚,绝不是一时能办得到,况且也必定有些罪无法记忆起来。这样,那些罪是否可以不必认便得赦免?圣经是否允许我们,如果所犯的罪已经忘记了,就自然会得赦免而记得起的就必须逐一认罪才得救?这当然不是圣经的原则。总之如果我们认为必须逐一认清我们的罪才能得救,就等于说信耶稣并非立即得救,甚至说信耶稣不一定得救。
现在我们看《路加福音》中一些有关认罪和得救的例子,帮助我们对这问题的认识。
(1)《路加福音》第五章记载一个瘫子,有人拆去了房顶,用褥子把他缒到耶稣跟前,“耶稣见他们的信心,就对瘫子说:‘你的罪赦
了。’”(路5:20)为什么未见这瘫子向耶稣认罪,便得着赦罪?因为他们这样到主跟前,他们的信心所表现的,已经包含承认自己是罪人,基督是救主的意义在内。他们的口虽未明说什么,但鉴察人心的主早已知道了。对主这种信心的仰赖,就是使这瘫子得着救恩的原因。
(2)《路加福音》第七章记载,当耶稣在法利赛人西门家坐席时,有一个女罪人,在耶稣背后哭,眼泪湿了耶稣的脚,又用头发擦干,后来耶稣对这女人说:“你的罪赦免了。”同席的人心里议论,说:“这是什么人,竞能赦免人的罪呢?”但耶稣却对女人说:“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地回去吧!”注意这女人得救的原因是“信”。照她在耶稣背后,这样流泪的表现,显然是悔改认罪的表现,但她实际上并未认出什么罪来,她只不过忧伤流泪而已!虽然这样,她已经得救了。
我要再重复地申明,我不是反对一个人逐一地去对付罪(关于这一点下文将会讨论),乃是说逐一地去对付罪这件事不应当被当作是得救条件之一。否则这女人不会得救,因为她一句话也没有说过,只不过是在耶稣背后流泪而已!但耶稣却说:“你的信救了你。”可见一个人的得救认罪并不一定口头上说什么话。最主要的是他里面有了属灵的“看见”,看见自己的确是一个罪人,又看见基督是救主,并用信心仰望主的救恩,这样他便得救了。
(3)《路加福音》第十八章记载主耶稣讲了一个比喻,其中论及那个税吏的认罪情形说:那税吏远远地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神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路18:13)但耶稣紧接着说:“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很明显地,这税吏的认罪,不是逐一地认,也不是逐一去对付才得救,乃是看见了自己是一个罪人,而仰望神的怜悯和恩典。就在这样用信心仰望主的时候,他就“算为义”了。
(4)《路加福音》第十九章记载撒该悔改信主的情形,他一接待耶稣便对耶稣说:“主啊,我把所有的一半给穷人,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耶稣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路19:8—9)在此撒该的信主给我们看见两件事:
a、一个真正有信心接待主的人,必然有认罪悔改的表现。撒该一接待主,便立即说自己要赔偿。
b、一个人得救是在接待救主之后,不是在他逐一地将以往的罪都对付清楚,赔偿清楚之后。因为当撒该对主说:“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时——当他这样立志对付罪时——主耶稣便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注意耶稣不是说:“等他把所讹诈过人的,逐一地清还之后,救恩便临到他了!”
撒该的信心是真实的,因为真实的信心,必然有认罪离盗的表现。但撒该的得救,并非因认罪,乃是因信接待耶稣。
(5)《路加福音》第二十三章记载一个和主耶稣同钉十架的强盗,他虽然不是直接向主认罪,只是在责备他的同伴时说:“我们是应该的,因我们所受的与我们所作的相称。”但表现出他里面已经真正看见自己是一个罪人.当他求耶稣纪念他的时候,主便立即应许他说:“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换言之,他便立即得救了。
以上这许多例子,无非说明认罪并非得救的条件,只是一个真心归向主的人必有的觉悟而已。并且得救的认罪,不是必定要在口头上逐一地说出自己的罪(当然得救时这样逐一地认罪是好的),然后才算是认了罪。最重要的乃是那人里面是否确实看见自己是罪人,并确实信赖基督的赎罪。有了这样的看见和信心,他便得救了。反之,如果一个人里面根本没有这样的看见,纵然把自己的罪列出一张清单,逐一地在祷告中讲了许多遍,依然不会得着赦免。
圣经中还有另一方面的认罪真理,就是基督徒得救以后,过圣洁生活的认罪。这种认罪对基督徒生活上的见证有很重要的关系。认罪虽然不是得救的条件,但它的确是过圣洁生活必须的条件。
以色列人每年都要过逾越节,紧接在逾越节之后,有七日的除酵节。逾越节在除酵节之前,预表信徒先有得救的经验,才能过圣洁的生活。逾越节只有一天,除酵节却有七天。信徒得救是一次过的,但过圣洁生活却是一生的。基督徒在得救之后,虽然以往的罪已蒙赦免,但在以后的生活中仍可能偶然被过犯所胜(参加6:1)。所以,基督徒要常常保持圣灵的洁净,彻底地对付罪。
旧约有五种祭,其中一种叫做“赎愆祭”。以色列人需要献赎愆祭的罪有许多都是关乎生活上亏欠了人的事。例如:“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诡诈,或是抢夺人的财物……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利6:2—3)在这些事上犯了罪的人,除了要向神献祭之外,还要向人赔偿。所以从旧约的预表看来,基督徒在得救以后,如果要过圣洁的生活,必须彻底对付罪。这种对付罪的事是要逐一地、认真地去实行的。并且无论什么时候,一犯了罪之后,便需对付。
但怎样对付罪?在此略提几点应当注意的原则:
(1)在一知道自己有罪时,就应当立刻认罪。不要受了圣灵感动之后,又消灭圣灵的感动,或拖延不认罪。那结果必使我们属灵的知觉渐渐麻木,灵性渐渐堕落。这种事对于灵命有很大的损失。正如一种精密的仪器,如果发生什么毛病或阻力,不赶快消除的话,时间愈久,对于那副机器的损害愈大。所以基督徒若犯了罪,也必须赶快承认,清除灵性中的罪污,才能保持灵命的健壮与长进。
(2)凡是得罪神的罪,应向神认罪。但得罪人的罪,不但要向神认罪,也要向人认罪。有些罪只得罪神的,与人无关的,例如,有关信仰方面的罪,或是虽然属于生活方面的罪,但只在人的心思中,还未表现于行为、未损及于人的,这一类的罪是不必向人认的。如果你在心中对人存着不好的意念,或是贪图别人的财物,或是嫉妒别人的才干,或是有怀恨的心意,却未曾见于行动,只存在于思想中,这一类的罪只得罪神并未得罪人,应当向神承认,却不必向人承认。
但如果你心中的意念已经表现于行为,你不但心里嫉妒人,也在行动上设法伤害你所嫉妒的人,或是不但心中贪图人的财物,也偷取了人的财物。这样,你所犯的罪,就不只得罪神,也得罪了人,不但应向神认罪,也要向人认罪,与人和好。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三至二十四节说:“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可见信徒若得罪人,应该向人认罪。我们向神认罪,虽然能得神的赦免(参约壹1:9),但若不向人认罪,便无法与人和好,也不能在人前做美好的见证。
(3)犯罪的范围多大,认罪的范围也多大。得罪了多少人,就向多少人认罪。例如有些罪关系个人的,并不合宜于在公众之前承认,但有些罪是与公众有关的,就必须公开承认。如:有人来信主之前是一个恶霸,曾用恶毒手段污辱过一个女子,后来把她丢弃了。若干年后,他悔改归主,深深痛恨自己已往的罪过。那时那女子已经与别的男子结婚生子。他为着对付这一项罪竟然在公众之前承认,他以为这样可以荣耀神,并表示他真心向那女子认错。但实际上乃是使那女子再受一次羞辱,并且引起她丈夫的恶感和家庭的纠纷,生出许多事端,其结果并未使神得着完全的荣耀,也未能使人受益。其实这人只要直接向那女子认罪便够了。如果要在公众之前见证,也只能极简单地提到自己已往如何败坏便可以。但他把不应说的也说出来,反使魔鬼得着败坏人的机会。
主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但是如果你要认罪的时候,因为自己心里对某人起过淫念,便走去向她认罪,就完全错了。你的认罪对她毫无益处,反而使她受辱,也使主的名受辱,徒然使人误会基督徒的行事是轻浮无礼,或神怪无知的。
但有些罪是关系公众的,就必须在公众之前承认。如使徒保罗在以弗所传道时,有许多行邪术的人悔改认罪,那些平素行邪术的人,把书拿来堆积在众人面前焚烧(参徒19:19)。他们这样公开对付他们的罪,因为他们用邪术所迷惑的不是一个人,乃是众人,是损害公众的,应使众人都知道这是错的。
(4)凡是使人在物质上受了损失的,除了认罪之外,还要赔偿。旧约的人犯了应献赎愆祭的罪,在赔偿时应加上五分之一(参利6:5),表示所归还的应完全补足人的损失;总要有余,不可不足。新约的撒该,在认罪时自己对主说:“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路19:8)当然那并非主所定的规则,但撒该自愿如此赔偿,表示他对已往的罪十分痛恶。这都表示一个真知罪认罪的人,必定乐意尽力赔偿人的损失。
“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亨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箴28:13)这是神宝贵的应许,也是神的断言。基督徒要过一种神所喜悦的生活,绝不能掩饰自己的罪。他们只能顺从圣灵的光照,诚实地向神认罪,常常保持清洁的心灵,此外,并无别路可行。但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认识到,神不单是慈爱的,也是公义的,他绝不会让任何一个属他的人一直在罪恶的污秽中而不受管教。让我们不要做一个必须由神管教的儿女,乃是做一个神所喜悦的儿女。
摘选自陈终道《从初信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