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弃绝辱骂的言语说与人有益的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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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弃绝辱骂的言语说与人有益的话(三)  

太:五章二十一,二十二节  

神的律法告诫我们说“不可杀人”,主耶稣教训我们说,“不可动怒,也不可辱骂弟兄。”使徒告诉我们说,“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先有恼恨,然后才有怒气与辱骂的话,再进一步便演出杀人的恶行。在人的眼中看这三件事──杀人,辱骂,恼恨──是大不相同的。杀人的算犯了大罪,要受国法的裁判;辱骂人的不算犯大罪,至多不过遭一些人的轻视;至于恨人,简直没有人想那算得了什么。但在神的眼中看,这三件事同是一样重的罪恶,不过是一种罪恶的三个不同的步骤罢了。杀人,辱骂,恼恨,既同是一样罪,自然要同受神的审判。  

"拉加”不过是一句表示轻藐的话。“魔利”也不过是一句希伯来人所说定罪的言语。这算得了什么?但主耶稣却严严告诫门徒说,连说这样话的人都难免受审判。我们试试反省己身,常有多少轻藐与定罪的话从我们的口中说出来。但我们从来未曾因此自责,因此懊悔认罪,也从来未曾定意禁止我们的口不说这些恶言。主耶稣看为大罪也要我们看为大罪的,我们竟不以为是罪,或者不过以为是极小的罪。这是何等危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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